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正式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明確,實施義(yi) 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ju) 辦或者參與(yu) 舉(ju) 辦民辦學校,也不得轉為(wei) 民辦學校;其他公辦學校不得舉(ju) 辦或者參與(yu) 舉(ju) 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公辦學校舉(ju) 辦或者參與(yu) 舉(ju) 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教學活動,不得僅(jin) 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yu) 辦學,並應當經其主管部門批準;公辦學校舉(ju) 辦或者參與(yu) 舉(ju) 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以管理費等方式取得或者變相取得辦學收益。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自9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了學校保護職責、專(zhuan) 項保護製度、學校管理要求、保護工作機製和支持監督措施。
《規定》要求,學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並製止教職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實施6類行為(wei) ,包括與(yu) 學生發生戀愛關(guan) 係、性關(guan) 係;撫摸、故意觸碰學生身體(ti) 特定部位等猥褻(xie) 行為(wei) ;向學生作出具有調戲、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等。
此外,《規定》還提出了學校應定期針對全體(ti) 學生開展防治欺淩專(zhuan) 項調查,禁止學校、教師公開學生的考試成績和排名,禁止手機帶入課堂,學校不得設置侵犯學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