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聯合印發了《校外培訓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從(cong) 事按照學科類管理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證書(shu) ,從(cong) 事按照非學科類管理培訓的須具備相應職業(ye) (專(zhuan) 業(ye) )能力證明等。
出台《管理辦法》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guan) 於(yu) 進一步減輕義(yi) 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e) 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精神的重要舉(ju) 措,將進一步加強校外培訓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管理,提升行業(ye) 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障“雙減”改革任務落實。
《管理辦法》主要從(cong) 招用條件、招用程序、從(cong) 業(ye) 禁止、行為(wei) “紅線”、監督檢查、處罰製度等方麵作出規定,旨在引導校外培訓機構建立健全相關(guan) 管理機製,堅持用人標準,規範招用程序,優(you) 化人員結構,提高人員素質,不斷提升培訓服務質量。
《管理辦法》明確了從(cong) 業(ye) 人員的資質條件,強調要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擁護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全麵貫徹黨(dang) 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要愛國守法,恪守憲法原則,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履行各項職責;要具備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ye) 道德,舉(ju) 止文明,關(guan) 心愛護學生;教學、教研人員還應為(wei) 人師表,仁愛敬業(ye) ,從(cong) 事按照學科類管理培訓的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證書(shu) ,從(cong) 事按照非學科類管理培訓的須具備相應職業(ye) (專(zhuan) 業(ye) )能力證明;非中小學、幼兒(er) 園在職教師。
《管理辦法》強調要依法規範勞動關(guan) 係,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guan) 規定與(yu) 招用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特別強調要與(yu) 招用人員簽訂書(shu) 麵勞動合同,從(cong) 而維護從(cong) 業(ye) 人員的合法權益。
《管理辦法》首次提出了從(cong) 業(ye) 人員的結構性要求,明確機構專(zhuan) 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於(yu) 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總數的50%;麵向中小學生、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er) 童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zhuan) 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於(yu) 學生人數的2%、不低於(yu) 兒(er) 童人數的6%。《管理辦法》首次提出了建設校外培訓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黑名單”管理製度,對觸碰“有損害黨(dang) 中央權威、違背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損害國家利益,嚴(yan) 重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或嚴(yan) 重違背社會(hui) 公序良俗”,“歧視、侮辱學生,存在虐待、傷(shang) 害、體(ti) 罰或變相體(ti) 罰未成年人行為(wei) ”等11類行為(wei) “紅線”且情節嚴(yan) 重的,經查實、審核後,納入全國統一監管平台的“校外培訓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黑名單”進行管理。
《管理辦法》明確了從(cong) 業(ye) 禁止條件,機構不得招用兩(liang) 類人員,即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黑名單”管理的、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
下一步,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將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指導各地抓好落實,不斷深入推進,確保“雙減”工作取得實效。
一起看《管理辦法》全文——
校外培訓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加強校外培訓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管理,規範機構和從(cong) 業(ye) 人員培訓行為(wei)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外培訓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是指按規定麵向中小學生及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er) 童開展校外培訓的機構中的工作人員,包括:教學人員、教研人員和其他人員。其中,教學人員是指承擔培訓授課的人員,教研人員是指培訓研究的人員;助教、帶班人員等輔助人員按照其他人員進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yu) 招用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員,招用外籍人員應符合國家有關(guan) 規定。
第二章 招用及解聘
第四條 校外培訓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擁護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全麵貫徹黨(dang) 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二)愛國守法,恪守憲法原則,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履行各項職責;
(三)具備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ye) 道德,舉(ju) 止文明,關(guan) 心愛護學生;教學、教研人員還應為(wei) 人師表,仁愛敬業(ye) ;
(四)教學、教研人員應熟悉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從(cong) 事按照學科類管理培訓的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證書(shu) ,從(cong) 事按照非學科類管理培訓的須具備相應的職業(ye) (專(zhuan) 業(ye) )能力證明;
(五)非中小學、幼兒(er) 園在職教師。
第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不得為(wei) 以下人員:
(一)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黑名單”管理的;
(二)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
第六條 校外培訓機構專(zhuan) 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於(yu) 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總數的50%。麵向中小學生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zhuan) 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於(yu) 學生人數的2%;麵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er) 童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zhuan) 職培訓人員原則上不低於(yu) 兒(er) 童人數的6%。
第七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guan) 規定與(yu) 招用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第八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規範從(cong) 業(ye) 人員管理:
(一)校外培訓機構應對擬招用人員和勞務派遣單位擬派遣至機構場所工作的人員進行性侵等違法犯罪信息查詢;
(二)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與(yu) 招用人員簽訂書(shu) 麵勞動合同,明確工作內(nei) 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崗位職責、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報酬、社會(hui) 保險、考核辦法等;
(三)對初次招用人員,應當開展崗位培訓,內(nei) 容應當包括法律法規、職業(ye) 道德和有關(guan) 政策文件要求等;
(四)教學、教研人員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師資格、從(cong) 教經曆、任教課程等信息應在機構培訓場所及平台、網站顯著位置公示,並及時在全國統一監管平台備案。其他從(cong) 業(ye) 人員信息應在機構內(nei) 部進行公示。
第九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向社會(hui) 、培訓對象公開作出書(shu) 麵承諾,從(cong) 業(ye) 人員招用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第十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對從(cong) 業(ye) 人員定期開展思想政治素質、業(ye) 務能力等培訓,提高教育教研能力和服務保障水平。
第十一條 校外培訓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有損害黨(dang) 中央權威、違背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損害國家利益,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hui) 公序良俗;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歧視、侮辱學生,存在虐待、傷(shang) 害、體(ti) 罰或變相體(ti) 罰未成年人行為(wei) ;
(五)在教學、培訓等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麵臨(lin) 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六)與(yu) 學生發生不正當關(guan) 係,存在猥褻(xie) 、性騷擾等行為(wei) ;
(七)向學生及家長索要、收受不正當財物或利益;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吸食毒品等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行為(wei) ;
(十)違法傳(chuan) 教或者開展宗教活動;
(十一)宣揚或從(cong) 事邪教。
從(cong) 業(ye) 人員有上述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關(guan) 於(yu) 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與(yu) 其解除勞動合同,在全國統一監管平台同步更新人員信息,並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章 檢查監督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主管部門會(hui) 同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門公開監督方式、暢通舉(ju) 報渠道,通過年度檢查、專(zhuan) 項檢查、隨機抽查等形式,依職責分工對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情況依法向社會(hui) 公開,並作為(wei) 機構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從(cong) 業(ye) 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節嚴(yan) 重的,經查實、審核後,納入全國統一監管平台的“校外培訓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黑名單”管理。
第十四條 校外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多次、多項違反規定等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其停止招生,改正期間禁止開展相關(guan) 培訓活動;對逾期未完成改正或拒絕改正等情節特別嚴(yan) 重的,依法取消其辦學許可資質。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本辦法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